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时、片面反应借款人资信状况,增强金融监管,防备信贷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订定本法子。
第二条 银行信贷注销征询是以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为管理手腕,经由过程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注销,片面反应借款人资信状况,为金融机构供给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举动停止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轨制。
本法子所称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是以都会为单元,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打点信贷业务的序言,利用现代化通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合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体系。
本法子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应借款人利用授信状况的贷款、包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法子所称借款人,是指向运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打点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构造。
本法子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打点信贷业务的资历证实。
本法子所指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运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罗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是施行银行信贷注销征询轨制的管理构造。
第二章 贷款卡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凡与金融机构发作信贷业务的借款人,该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天下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第五条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质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注销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供给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业须供给注册资本验资陈述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滥觞的证实质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籍证等)复印件及经验证实质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告贷分户明细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质料。
第六条 凡借款人备齐第五条所列质料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支付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暗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付与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暗码后即见效。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实时将借款人概略及法人企业次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
第七条 借款人可笔据位证实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暗码修正。
借款人发作贷款卡丢失、破坏等状况,可笔据位证实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稳定。
第八条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打点变动注销:
(一)借款人称号变动;
(二)借款人居处变动;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改换;
(四)借款人注册资本变动;
(五)借款人组织形式变动。
第九条 贷款卡实施集合年审轨制。借款人必需在每一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以下质料到中国人民银行打点年审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及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籍证等)复印件及经验证实质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上年底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上质料经审验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打点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发作以下情况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停息利用:
(一)营业执照有用期满或核准设立期满;
(二)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为其他必需停息的状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持贷款卡被停息后,可笔据位证实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解停。经中国人民银行检查赞成后,打点贷款卡解停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登记:
(一)借款人被宣布停业;
(二)借款人闭幕;
(三)借款人依法被打消;
(四)借款人有严峻违背本法子的举动。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元或个人不得停息或登记借款人的贷款卡。
第三章 信贷注销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打点信贷业务时,应检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经由过程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形态和借款人资信状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停息、登记贷款卡的借款人发作新的信贷业务,已发作的信贷业务能够做持续处置。
金融机构检验借款人贷款卡的工夫不得超越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所打点的信贷业务,应实时、完好地在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对中国人民银行划定须注销的其他状况的发作、变革,金融机构应实时、完好地在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中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性子和风险度发作变革时,金融机构应实时在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中对该告贷的贷款分类作响应调解。
金融机构核销呆账贷款时,应实时在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中作呆账冲销的登录。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划定需注销的业务发作、变革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十二时前,将其所登录的业务有关要素、数据实时传送到所在城市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金融机构在上报前应停止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分设、兼并等缘故原由惹起的债务转移,应由让渡、受让债务的金融机构别离持有关的证明文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中作变动处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期构造查抄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报送有关要素、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信贷征询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对新发作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必需由借款人供给贷款卡、暗码;对已发作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经由过程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称号停止。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除能够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大众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作或申请发作信贷业务干系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干系消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查询权。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经由过程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查询获得的借款人资信状况,不得向第三方流露。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可对其辖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中的信息停止查询、汇总。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可向下级行申请获得有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按照事情需求,可要求上级行上报有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随便对外表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体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的安全管理应契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庇护事情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元或个人不得不法进入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的软件所有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的软件利用应契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安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利用的软件,并按划定按期停止病毒查抄。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相互兼职,调离岗亭前需在有关部门监视下打点交代手续,并于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存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的操纵应严厉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停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一般工作时间内应保障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的一般运转。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装备的安装、利用应契合国度的有关规定,按期停止查抄、保护。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的数据备份事情须契合国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期构造对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运转、利用及管理等状况的查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以下举动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矫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金融机构丢失借款人贷款卡;
(二)金融机构检验借款人贷款卡工夫超越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以下举动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赐与正告并责令矫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间接责任人员赐与纪律处分:
(一)毛病注销上报或对毛病注销上报内容未实时修正;
(二)未实时注销、上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三)漏登或对漏登内容未实时补登并上报;
(四)未按划定停止体系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以下举动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赐与正告并责令矫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间接责任人员赐与纪律处分;组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注销、上报虚伪信息;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受权,私自扩大、变更查询范畴;
(三)向第三方走漏借款人资信状况;
(四)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打点信贷业务;
(五)不参与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
(六)私自向第三方供给银行信贷注销征询体系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其他严峻违背本法子的举动。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惩罚不平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以下举动之一的,下级行可视情节轻重赐与正告并责令矫正,对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间接责任人员赐与行政处分:
(一)上级行未按划定向下级行供给信息数据资料;
(二)没有实时给契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卡;
(三)查抄和年审时占压借款人贷款卡超越划定工夫;
(四)未按划定停止体系安全管理。
(五)保守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卖力注释。
第三十七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